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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乡浙商百亿资产被清零,重获自由后网络连载他梦碎的故事
Original
:
巴蜀独立评论
2022-08-13
作者
刘虎
仅仅在四五年以前,王石平还是上海开发商,浙江仙居一座价值百亿元的新城的主人。但如今,他的巨额资产全被清零,竟还成了俗称为“老赖”的“限制高消费人员”,连高铁和飞机也无法乘坐。他为官场所害折戟沉沙的故事,值得所有人知晓和警惕。——题记
昔日百亿富翁王石平。受访者供图
“我要将我百亿资产归零、梦碎台州的故事,讲给天下所有人听一听。人心自有公道在,此案一天不纠正,我就要把我的故事天天讲、月月讲、年年讲,世世代代讲下去……”
2022年4月,上海这座全球最大的城市正值为防范新冠病毒实施了封闭管控,但对于居住在上海市的王石平来说,并没有像其他人那样紧张,因为他刚刚重获自由,需要时间调整身心。小区封闭,反而给了他安静的空间,他得以思索自己失去自由的那1279个日夜,和他那被强制清零的百亿资产。
刚回到家几天,王石平就注册了微博,开始在微博上“连载”自己梦碎台州的故事。他坚信,
“乌云遮不住太阳的光辉”
!
01
归乡浙商遭遇离奇破产重整案,资产归零获刑三年半
王石平,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长居上海。2007年,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在上海召开招商会,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其县城“拓东—改中—扩西”战略目标的实施。作为一名在上海发展的浙商,本着回归家乡的心态,王石平接下了仙居县伸出的“橄榄枝”,成立了浙江大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称“浙江大卫”),投资数十亿元,在县城东部初步建成了一座新城——大卫世纪城。
因为仙居政府违背早已签订的《招商引资合作开发协议》,仅浙江大卫于2010年9月29日竞拍获得的土地开发权,
价格就高达“24亿5900万元的毛地成交价+代建1160亩城市基础设施后无偿移交新区”,土地直接成本比原《招商合作开发协议》约定价增加了18亿5900万元
,
给项目运作资金带来了灾难性的风险和后果。加之毛地出让多处无法开发,尽管王石平四处筹措资金,项目仍不可避免的出现经营困顿。随着当地领导进一步干预施压,项目的发展出现不可控的现象,最终王石平不仅失去了这座新城项目,百亿资产一夜归零,一生奋斗化为流水,他还失去了自由。
2016年,当项目刚开始出现困难时,当地政府以“扶持企业共渡难关”的名义,专门成立工作组,介入项目。王石平也在业内寻找大型的房产开发企业,一起共建项目,碧桂园、恒大、华鸿等大公司都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但是,当浙江大卫与碧桂园和恒大均签订了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以后,仙居县政府却以找出了多种理由不予支持,导致合作“流产”。一年多后,仙居县政府又突然授意仙居县地方税务局两次对浙江大卫公司提出破产清算。大卫公司向仙居县法院提出异议之诉,但是法院没有受理。
“浙江大卫的总资产至少有80多亿元,而荒唐的申请破产的理由却是仅仅因为欠税5000多万而以‘资不抵债’为由,强行破产。”王石平说。
大卫世纪城今昔。受访者供图
2017年6月,仙居县法院强制裁定浙江大卫破产清算,
破产管理人及法院分别委托台州市银合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和台州市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项目1-21号地块和浙江大卫及其四家关联公司进行价值评估,总价值约65.5亿元。
仙居县法院于2018年7月裁定浙江大卫破产重组。在其组织的竞拍中,恒大仅以16.1亿元,贱价买到了浙江大卫的优质资产。
王石平开始写申诉书,向各级政府、监察委等反映县领导有违法违纪情况。
2018年9月,王石平的债权人因王石平无法归还借款,向上海市青浦区法院提起诉讼,青浦区法院对王石平及母公司上海永固在浙江大卫持有的65%的股权进行了查封。
更严重的事情接踵而来。
2018年9月27日,仙居县公安局以王石平“涉嫌挪用资金罪”将其从家中带走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 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11月4日解除监视居住,同日王石平被仙居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1月31日被解除留置,同日经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9年3月14日被释放,同日被上海市虹口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4月9日被解除留置,同日经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仙居公安将王石平带离上海移送至台州市看守所。
2018年10月16日,仙居县市场监管部门在浙江大卫股权有查封且100%股权股东未同意的情况下,将浙江大卫100%股权转让给恒大公司。
2019年7月29日,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王石平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向台州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台州市检察院将该案指定给天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9年12月30日,天台县检察院以王石平职务侵占3亿元(未遂),向天台县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7月31日,天台县检察院又以王石平侵占浙江大卫资金3.87亿元以及单位行贿730万元,对其追加起诉。
公诉人指控:王石平通过支付工程款、材料款等方式,把钱汇到施工单位,再由施工单位付给指定个人,又将钱汇到公司,作为公司借款,破产申报作为王的资产申报,构成了巨额职务侵占。
法庭上,王石平拒不认罪。王石平说,这些是股东之前讲好的,因为房产开发周期长,这些做法是实现利润预分配的方式,事实上,他并没有将钱放到自己的口袋,钱是进到公司账户用于项目开发建设。
王石平称,他系因浙江大卫的破产违反法律规定,提起诉讼、举报仙居县相关领导后,被追究刑责,这是一起构陷所致的冤案。
“除非把我枪毙,否则我一定要伸冤!”
2021年11月15日,天台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石平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自2018年11月4日起至2022年3月29日止。
一审判决后,王石平不服,向台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2月23日,台州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台州市中级法院。巫英蛟 摄
02
江平等权威法学家论证,明确该案是违法破产
对于王石平被控虚假诉讼罪和单位行贿罪,王石平的辩护人唐志坚律师坚持认为,依据本案的事实、法律规定、立法本意和法理常识,王石平的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根据王石平在单位行贿罪中的具体行为,对王石平犯单位行贿罪量刑明显过重。
辩护律师认为,王石平申报债权的行为系自力救济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应该用刑法予以苛责。
王石平申报债权的行为,是在前期破产管理人将其债权确定为零,王石平及其代理律师与破产管理人多次沟通无效的情况下,为了保全个人合法利益不受非法侵害才不得不申报债权,其目的是为了促使破产管理人对王石平的债权进行核实,而此时的公权力不仅没有尽到纠正违法行为的职责,反而是权力任性、肆意妄为。
浙江大卫公司被违法破产是导致王石平申报债权的前因,如果没有浙江大卫公司的被违法破产,就不会发生王石平申报债权的行为,也就不会有对王石平苛以刑责并判决其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情况发生。
辩护律师在介入本案一审时,邀请了国内权威法学家作为第三方,对浙江大卫公司的破产重整是否违法问题,从权威性、专业性方面给出评价作出《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并将该《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提供给司法机关,目的是为了司法机关对王石平在浙江大卫公司破产时申报债权行为予以刑事苛责问题上得到及时纠正。
参与论证的权威法学家包括:法学家
江平(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
潘剑锋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李永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姚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
博士生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张凌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学会常务副会长)、
尹志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这个阵容非常强大。
法学家们研究了破产案件的相关材料出具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指出了浙江大卫公司破产重整案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违法情况及分析意见:
(1)根据现有材料,大卫公司资产的实际状况尚有较大争议,是否达到适用破产程序的标准,并不确定。
法院仅以该案申请人浙江省仙居县地方税务局对被申请人大卫公司主张的52,206,954.11元欠缴税款、258,079.46元欠缴社会保险费及相关滞纳金就作出“大卫公司资金链断裂,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判断,并非妥当。同时,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率等信息作为能够较为直观的判断债务人企业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的重要依据,并未于上述《民事裁定书》中予以体现。
(2)
税务机关基于债务人欠缴税款,且在债务人资产足以支付全部税款的前提下,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不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或启动破产程序。
a、税务机关作为特殊意义上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有违法理。
首先,从税收债权取得的方式而言,税务机关并非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而是作为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而取得或享有税收债权。税务机关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破产债权人,其仅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不宜作为程序启动的主体。
其次,从税务机关及税收债权性质而言,税务机关无权进行破产申请。对于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行政机关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税务机关不应享有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的权力。
b、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税务机关意图通过主动提起破产程序保障税收的做法,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理论上讲,税务机关作为特殊(非民事)债权人启动破产程序有悖于现行法律原则及法律逻辑;在实践上,该做法甚至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c、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有违《破产法》立法原意及目的。
本案中,在没有其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的前提下,仙居县地方税务局以欠缴税款为由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将资产可能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民营企业推陷至破产危机的行为,实与《破产法》立法原意相悖。该行为,一方面断绝了大卫公司通过制定合理的商业方案恢复企业经营状况的希望;另一方面,也使得大卫公司股东多年经营成果付之一炬,大量职工面临失业风险,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2021年4月,身在看守所里的王石平和上海永固公司对仙居县税务局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将于近期开庭。受访者供图
(3)
本案重整程序存在大量错误,有违《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a、“出资人权益为零”的认定与事实不符。
本案中,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第四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记载,“……
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0……
”,仙居县人民法院亦认可该项内容,并在债权人会议表决未全部通过的情况下行使强制批准权,强制通过了该份《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企业资产是否达到“资不抵债”尚不明确,管理人于《重整计划草案》所认定的债务人资产范围与大卫公司所主张的资产总额存在较大差异。同时,大卫公司曾就此事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但该法院未予受理。仙居县人民法院在未查明相关事实的前提下,直接采信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而对另一方主张未予理睬的做法,有违人民法院中立裁判的原则。
b、
仙居县人民政府派驻工作组干预民营企业破产程序。
仙居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作为利益冲突方本应予以回避,但仙居县人民政府成立工作组,通过每周工作例会形式直接指挥管理人开展破产清算工作。为完成工作组下达的复工要求及任务,管理人将第3、8、9、10号地块产生于破产受理前的工程款项认定为共益债务,并予以提前清偿。另在招募意向重整投资人过程中,工作组将大卫公司支付柴岭下村拆迁安置费用、缴纳滞纳金等作为继续履行地11-21号地块土地出让合同的对价及条件,要求大卫公司于破产程序外予以支付。管理人于此间亦按照工作组指示,将前述不公平对价撰写于《遴选方案》及《重整计划草案》中,要求意向重整投资人全盘接受并认可。
工作组要求将第11-21号地块继续履行合同的对价于破产程序外提前支付的行为,一方面违反《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降低了重整投资人的竞价意向,严重损害债务人、其他债权人及出资人的利益。
(4)本案管理人存在严重渎职的情况。
a、
管理人作出的《浙江大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募重整投资人遴选方案》、《竞价规则》存在严重缺陷。
首先,《遴选方案》中“竞价标的”未予列明。本案中,大卫公司拥有的21个地块对应的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均未于《遴选方案》中详细披露。此种模糊化的处理方式,既不能促进债务人企业的“再生”,反而可能会导致重整投资人对竞价标的的理解产生偏差,进而影响投资人出资的意向和信心。
其次,《遴选方案》相关内容设置不严谨。
再次,《竞价规则》未予规定参与竞价重整投资人的最低人数限制。在遴选重整投资人过程中,只有恒大集团一家意向投资人(竞买人)向管理人递交了报价函并参加竞价会,但遴选仍继续进行。依常理,在仅有一名竞价人参与的情况下,势必会造成无法充分竞价,导致成交价格不能充分反映重整资产的真正价值。
从次,用以制定本次《遴选方案》及《竞价规则》的26份《评估报告》存在严重缺陷,不能反映债务人企业真实资产情况,比如:
《房地产估价报告》中评估第11-21号地块所依据的基准地价于评估基准日之时已超过有效期,依法不能作为评估依据。
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基准地价更新管理的实施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各地要结合土地市场变化情况,每2至3年更新一次城镇基准地价。凡现有基准地价已三年以上未及时更新或当地地价水平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地区,必须及时部署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基准地价更新评估报告应明确基准地价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能超过5年”。
《仙居县基准地价更新》(仙政发[2012]115号)更新日期为2011年10月1日,距银合公司作出《估价报告》的2017年6月30日已有6年之久,远超基准地价有效期。故银合公司出具的第11-21号地块的《估价报告》不应具备法律效力。
b、
管理人聘用关联企业进行工程造价审核,有违“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义务。
管理人聘请管理人之一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浙江中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工程造价审核,导致工程造价审核费用增加,进而产生了高额的破产费用(《重整计划草案》中列支的破产费用为9600余万元)。
管理人的此种行为,既不符合管理人中立的角色地位,亦违反了其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所负有的义务,严重损害债务人及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
c、管理人未予追究仙居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违约责任,致使债务人财产减少,系严重失职行为。
经初步核算,仙居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向大卫公司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约为人民币48.4亿元。大卫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并由仙居县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后,其曾于2018年3月6日致函管理人,请求管理人对仙居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主张上述违约责任,但管理人并未代表大卫公司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张任何权利。
上述《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明确指出了浙江大卫公司破产案系违法破产,这也是王石平为了阻止浙江大卫公司被破产而迫不得已采取自力救济措施的根本原因。
03
浙商“再次归来” 整装出发踏上控告申诉之路
2022年3月29日,王石平刑满出狱。重获自由不久,王石平马上就投入到了自己的维权行动中。
4月3日,出狱仅几天的王石平注册了新浪微博账户——“百亿资产被贱卖喊冤不止的王石平”,通过自媒体讲述自己遭遇。
“这几天回家以后,一直辗转难眠。”
“三年多来,我一直在思考,我这一辈子靠党的政策奋斗出来的几十亿资产就这么被清零了,我想不通。不仅是我想不通,恐怕连分布在世界各地的浙商也为我想不通。”
“当初,我是怀着对浙江这片故土的情感,想在浙江经济欠发达地区做点实事的想法,恰好被人引荐,仙居方面找到我邀我去仙居县投资开发建新城。”
“十余年下来,我在仙居投入的几十个亿的资产就这么被归零了?”
“只要案件不能依法判决,我将会申诉到底。毕竟,乌云遮不住太阳的光辉。”
从今年4月3日开始,王石平通过微博发声,详细讲述自己于2007年初次踏入仙居县,后打拼十多年,从意气风华投资数十亿元打造出来一座价值近百亿的大卫世纪城项目,到后来企业“被迫破产”、百亿资产一夜归零、失去人身自由1279天的全过程。
在王石平身陷囹圄时,2020年和2021年,笔者数次去到已改名为“恒大世纪城”的这座浙江仙居东部新城探访。尽管恒大仅以16亿的“白菜价”将其收入囊中,但却无心或无力建设,长期处于停摆状态。2022年六月曾传出复工复产、由第三方代管的消息,但目前仍处于停滞状态。
2021年11月15日,从已停工的“恒大世纪城”出来吃午饭的留守工人说,工地2020年的工钱没有结清,2021年也仅是给生活费。刘虎 摄
7月26日,王石平、上海永固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大卫公司原股东)起诉国家税务总局仙居县税务局“未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一案,将在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本次诉讼有两个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仙居县税务局未依法对浙江大卫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违法;2、请求法院确认仙居县税务局未依法对浙江大卫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违法。
本次诉讼,是一个重大的节点,对王石平来说意义重大,代表着他的维权行动前进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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